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洪濑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3月20日结欠利息75070.52元、复利6449.32元、罚息122996.27元,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授信/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南安市金兴手套有限公司应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南安市金兴手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受理费32436元,减半收取计16218元,由被告***、***、***、***、***、***、福建南安市金兴手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