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立强机械有限公司 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立强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184092.74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18409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57元,减半收取7878.5元,由被告铜陵锐能采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