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吉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湖北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尊宝精密光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吉祥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6000元及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95元,由被告承担2100元。原告已预交的2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