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 杭州大运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浙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杭州大运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浙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超期租金及押金123.47万元及利息(以123.4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50元,由被告杭州大运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浙天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大运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