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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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平阴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交运通达客运有限公司平阴公交客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00元。(护理费1900元+交通费600元) 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平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185.44元。(医药费1228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不依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平阴支公司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