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上海通陌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通陌仓储服务有限公司仓储物流费143902.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7502.4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6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9元,诉讼保全费1321.58元,合计3074.58元,由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