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富民鼎龙凯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296,065.31元,并承担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19年7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佳晓自来水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