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州市明素投资有限公司
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宝石五大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台州市明素投资有限公司、宝石五大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25000000元,并按年10%收益率计算利息(以投资款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台州市明素投资有限公司、宝石五大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熟中科东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500000元;

三、被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008元,由被告***、***、台州市明素投资有限公司、宝石五大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宝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7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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