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8)鄂1202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天地钢结构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251,219元及利息(以1,251,2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以1,251,21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0元,由湖北江南春竹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