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长丰汽车沙发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环宇汽车零部件研发有限公司 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9)湘1103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湖南长丰汽车沙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29214.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6832元,由苏州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湖南长丰汽车沙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