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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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城区双立机械加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霸州市城区双立机械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廊坊银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利息394,840元,自2018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8%支付利息;

二、被告***、***、***、***、***、***对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廊坊银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60元减半收取18,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0-6-18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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