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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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初525号 原告: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曹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永峰,广东盈隆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成都宏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320683942。 法定代表人:唐学芳,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宅启科技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31619780e。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职务不详。 第三人:重庆玖度科技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698263D。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宏宇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宅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玖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案按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