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肥城市第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长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肥城市第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程款8825424.68元及利息损失(以为8825424.68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省肥城市第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6884元,由原告山东省肥城市第一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28584元,由被告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68300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900元,由反诉原告泰安市正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