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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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签订的《锡山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二、被告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返还拆迁补偿款325271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25271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0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评估费96134元,二项合计437934元,由原告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00521元、被告无锡宝鑫钢铁建材仓储有限公司负担237413元(原告同意其垫付的诉讼费由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