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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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77005.33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日起以未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9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付款义务在26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352元,减半收取计51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176元,由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玉玺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