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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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崆峒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6914.09元,在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345513.15元(含被告***垫付的丧葬费3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62427.2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赔偿内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8370元,其中原告***、***预交7920元,由被告***负担7760元,原告***、***负担160元;被告***预交450元,由原告***、***负担135元,被告***负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