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
宝鸡亿纬工贸有限公司
宝鸡市恒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8980.68元(含被告***已垫付的12443.0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岐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7997.43元(含被告***已垫付的1422.0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30元,被告***承担1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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