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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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 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荣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借款本金590万元及其后期利息、罚息(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对被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其处的保证金6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案件受理费54322元,由被告安徽新荣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荣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