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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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69×××××.16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6元,由原告***负担1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