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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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格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临漳县鼎胜钢构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格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具体数额以邯郸银行的系统数据为准); 二、被告临漳县鼎胜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行对河北格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及部分设备(房产证号:临房字第××号,土地证号:临国用(出)第2016015号,机器设备详见双方在2018年12月21日共同签字确认的抵押物清单)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532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327元,由被告河北格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临漳县鼎胜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