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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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 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 扬州贝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62万元及利息(包括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3月4日为2052639.63元;自2019年3月5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罚息及复利); 二、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借款本金98.3万美元及利息(包括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罚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3月4日为92449.20美元;自2019年3月5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进口押汇申请书》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计收罚息及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对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被告扬州贝贝化工贸易有限公司1996万元人民币及浙江浩楠实化有限公司的716万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对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46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