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委托鉴定函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陕西兴胜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三门峡市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王益区骨伤医院
类型 委托鉴定函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函

(2019)陕0203民初13号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要求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即拆除内固定费用和面部瘢痕的治疗必要性及需要治疗情况下的治疗费用)、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重新鉴定,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材料。

一、当事人简况: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崇山,铜川市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宇,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责人:韩建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魁,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情简况:

2017年12月21日18时许,冯学安雇佣原告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陕BAC668号小型面包车,沿30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9KM+700M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宋某某雇佣的驾驶员李海平驾驶的豫M661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MF386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碰,致原告程某某及陕BAC668号小型面包车乘车人冯学安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原告先后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洛宁县中医院治疗。后于2018年8月2日经陕西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陕铜法医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为:程某某后期取除右股骨中断骨折、右胫骨中下段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内固定钢板需人民币约18000元,面部瘢痕后期需激光治疗,需人民币约20000元;程某某误工期综合评定为24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120日。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1、原告未告知其公司相关鉴定事项和程序,其公司未参与鉴定过程,鉴定程序存在瑕疵;2、结论明显不科学:原告面部瘢痕治疗并非必要治疗,该项费用不能通过鉴定来确定,拆除内固定和后期面部瘢痕治疗费用过高。故于2019年1月17日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即拆除内固定费用和面部瘢痕的治疗必要性及需要治疗情况下的治疗费用)和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重新鉴定。

三、鉴定目的: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即拆除内固定费用和面部瘢痕的治疗必要性及需要治疗情况下的治疗费用)和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

四、送检材料:

1、原告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共计3页;

3、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1页;

4、洛宁县中医院诊断证明1页;

5、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一份共计10页;

6、洛宁县中医院中医住院病案一份共计8页;

7、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铜法医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共计15页;

8、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X光片11张(原告自带);

9、洛宁县中医院X光片3张(原告自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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