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委托鉴定函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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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委托鉴定函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函 (2019)陕0203民初172号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的原告牒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原告提供了相关的材料。 一、当事人简况: 原告:牒某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璐,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郭齐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男,汉族。 二、案情简况: 2018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晋AS050T号长城牌小型轿车沿王瑶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印台区王瑶路陈家山村赖家老庄子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崔小良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致崔小良及该摩托车乘坐人即本案原告牒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牒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33天,经诊断为:左侧骶骨骨折、左侧耻骨骨折、颈部脊髓震荡、颈部软组织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后于2018年12月28日经陕西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陕铜法医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为:1、牒某某左耻骨上、下支骨折、左骶骨骨折伤等级为十级;2、误工期综合评定为120日,护理期综合评定为30日,营养期综合评定为60日。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2018年12月24日,原告牒某某通过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委托陕西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陕铜法医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牒某某损伤认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虽然原告牒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属实,但是鉴定结论与其损伤程度不符;另外,原告牒某某通过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程序违法。故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对原告牒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鉴定目的: 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四、送检材料: 1、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一份1页; 2、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住院病案一份共计13页; 3、铜川市矿务局中心医院X光片三张(原告自带); 4、陕西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铜法医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