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洪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洪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6454.8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433632.06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22822.7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连洪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洪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大连德欣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