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密翌峰物流有限公司 新疆大陆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徐州光远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哈密市华宝润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密市华宝润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徐州光远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40010.8元,并支付原告徐州光远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946.7元(暂计至2019年7月1日,之后利息以1040010.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光远能源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哈密市华宝润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3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01元由原告徐州光远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被告哈密市华宝润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91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652元,由反诉原告哈密市华宝润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