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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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汇鑫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 宁阳县颜庄建筑安装工程队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债权转让款1609320元; 二、原告***有权享有在被告欠付的1609320元工程款范围内就第三人宁阳县颜庄建筑安装工程队为被告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284元由被告山东聚化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