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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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恒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信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春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口市恒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1745348.6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745348.6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口市恒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鉴定费60000元”。 二、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龙口市恒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上诉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工程款,上诉人龙口市恒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工程款1745348.61元在所施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上诉人龙口市恒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4.61元,由上诉人龙口市恒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204.61元,由被上诉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9.22元,由被上诉人泰安名嘉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