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 河北金瑞特化工有限公司 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邯郸市金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90万元及利息490221.6元(从2018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23日止)、逾期罚息5347872元(从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止);以及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按照2015年7月24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 二、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对被告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财产(详见《抵押合同》中所附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邯郸市金春贸易有限公司、***、***、***均在《保证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河北金瑞特化工有限公司、***、***、***、***均在《保证合同》范围内,分别对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与被告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抵押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4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河北维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金瑞特化工有限公司、邯郸市金春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