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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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嘉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偿还的银行欠款本金9874379.42元及利息1437.92元; 二、被告***在上述被告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欠款的六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在上述被告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欠款的六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在上述被告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欠款的六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限被告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偿还银行欠款的利息(以5624379.42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2日起计;以4251437.92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24日起计,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为标准计至相应本金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东莞市华伟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为41312元,由被告东莞市广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