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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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17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17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1971民初317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489936.2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426.03元,由***、***、***、***、***、***、***共同负担6210.3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3215.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37.24元,由***、***、***、***、***、***、***共同负担7319.1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3618.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