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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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金昌金雅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1998号 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红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金昌金雅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田永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昌金雅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烟台恒邦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藏明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吕田 书记员任波澎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