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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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护馨润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14198.6元。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296.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6494.67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已垫付10000元和被告***垫付交通费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再给付原告***各项损失56294.6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支付交通费2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负担7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