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编号HT***800096、HT***80009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8年9月4日的罚息、复利210182.87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复利(复利按前述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编号HT***900045、HT***90005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8年9月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7321.59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复利(复利按前述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HT***400039、HT***40004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复利108797.22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前述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对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七、驳回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9434元,由被告福建南安市联峰美石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豪立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