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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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昌县蓝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源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偿还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200000元及利息1340923.8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2月18日),共计8540923.88元,及自2020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借款本金7200000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永昌县蓝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永昌县河西堡镇三区中小工业园区泰河路以东、河清公路以北的仓储用地以及房屋优先受偿; 三、驳回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87元,减半收取计35794元,由***、永昌县蓝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