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中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
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省中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08889.4元及利息(利息以408889.4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河南省中强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召分公司、***、***、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负担3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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