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春茂食品有限公司
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
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
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89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12710.53元(截止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3700万元和1199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付;

二、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979800元;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就上述一、二项债权在9107万元限额内对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山东省荣成市的房屋【荣房房权证崖头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荣国用(2012)第0224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就上述一、二项债权在20221000元限额内对威海春茂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屋【威房权房权证字第**】地使用权【威经技区国用(2004)第38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对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7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航海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威海一味实业有限公司、威海春茂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志敏

人民陪审员  崔 敏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书 记 员  姜 楠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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