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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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分别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1588元和352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垫付12500元费用,扣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和评估费,余款由原告在获得赔偿后予以返还。

履行方式:将赔偿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4元,减半收取16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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