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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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孟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照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51845.4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北照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58元,由原告河北照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被告沧州中兴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孟村分公司负担17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