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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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救援费共计648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鉴定费共计8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禹城市运输公司对被告***的该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原告***负担11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负担711元,由被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18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