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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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大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帅兴鼎锐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2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 二、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415874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82元,保全费500元,由河南昊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8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