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石首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9)鄂108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石首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164342.13元; 三、上诉人***在获得上述理赔款后即时返还原审被告***垫付款15347.16元;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03元,减半收取3051.50元,由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石首营销服务部负担(已计入赔偿金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