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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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六安市勇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2660元; 二、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46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六安市**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停业损失、评估费损失共计3200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停业损失及评估费32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合计121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