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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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鸿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石家庄市鸿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自2016年9月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0元由被告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