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越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绍兴市越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267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被告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计25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70元,合计4415元,由被告丰太湖北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