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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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61000元及违约金26100元,共计287100元。 二、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7元,由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4元,由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0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支付至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21067),原告江苏七宝光电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2803元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