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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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胜芳支行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借款本金10616.04元和利息、罚息308.24元,共计10924.2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自2019年5月14日起,以所欠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借款本金10616.0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3%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保全费129元,共计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