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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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桥新区信用社与被告六盘水合源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2862017122700074号《借款合同》; 二、由被告六盘水合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水城县信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200000元及自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2117859.41元,本息合计40317859.41元,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26日的利息(包括复息)按照月利率6.8‰计算,2020年6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0.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六盘水合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89.29元由被告六盘水合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六盘水鸿海建材有限公司、贵州新红桥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