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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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3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3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阎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龙森,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胡峥,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榆林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邢庆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榆林市东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20730元(龙海公司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向 红审 判 员 孙 敏审 判 员 王 慧 芳二○二○年五月七日法官助理 郑 蓉书 记 员 张 译 丹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