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西南州兴何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澳森协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黔西南州兴何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贵州澳森协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和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贵州澳森协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贵州澳森协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协议合同书》、《贵州澳森协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 二、由贵州澳森协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黔西南州兴何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保证金370000元及利息(利息3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保证金返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黔西南州兴何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黔西南州兴何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30元,由贵州澳森协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