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南宁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1773753.1元; 二、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广西南宁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12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三年至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9930元,由广西南宁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370元,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5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7-07-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